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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性歌舞厅申报审批程序

2009-08-20 15:32:24 来源:金回电子 作者:不详 【 】 浏览:3062次 (转载时请声明来源于:jhtouch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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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应具备的条件
   1 、有单位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   2 、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;
   3 、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、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;
   4 、安全设施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;
   5 、歌厅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,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 80 平方米,卡拉 OK 厅面积不得少于 40 平方米,设包厢的卡拉 OK 厅总面积不得少于 80 平方米,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 6 平方米,舞台要 10 平方米以上、高 70 公分以下,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;
   6 、场内亮度:舞厅不得低于 4 勒克司,歌厅、卡拉 OK 厅不得低于 6 勒克司,包厢亮度不 得低于 3 勒克司,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;
   7 、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,正常使用应在 96 分贝以下。场外噪声不得超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中的有关规定;
   8 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的灯光、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;
   9 、他法律、法规所要求的条件。
(二)提交的材料
   1 、书面申请报告;
   2 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;
   3 、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;
   4 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   5 、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;
   6 、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。
(三)审批程序
   1 、申请人出具上述资料到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;
    2 、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,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;
   3 、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,发放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;
4 、取得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安全合格证》、工商营业执照后,方可开业。
(四)审批依据
  国务院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,文化部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》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》。
Tags:营业性 歌舞厅 申报 审批程序 责任编辑:金回电子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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