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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关于行政规章的修订

2009-10-05 15:20:50 来源:金回电子 作者: 【 】 浏览:3379次 (转载时请声明来源于:jhtouch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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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7 年 12 月 31 日文化部颁布施行)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》、《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》和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等行政规章作如下修订: 
一、将《营业性歌舞KTV娱乐场所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,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警告、罚款、没收非法所得、停业整顿、扣缴或吊销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等处罚,并提请公安、工商管理部门吊销《安全合格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”,修改为:“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罚款的处罚。违反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的规定给予处罚。
二、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,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,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、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、查封等必要措施”,修改为:“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、设备及非法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”。 将《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为一款,修改为:“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存的证据,应当按照规定登记,由专人保管,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。” 
三、将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处罚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”,修改为:“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,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的,处 3 万元的罚款”。 将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“违反本办法被吊销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,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”,修改为:“依法被吊销《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,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。” 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
Tags:文化部 关于 行政 规章 修订 责任编辑:金回电子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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